哥林多前書 7

婚姻的問題

關於你們信上所提的事,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。 但為了避免淫亂的事,男人當各有自己的妻子,女人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。 丈夫對妻子要盡本分;妻子對丈夫也要如此。 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張的權柄,權柄在丈夫;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張的權柄,權柄在妻子。 夫妻不可忽略對方的需求,除非為了要專心禱告,在兩相情願下暫時分房;以後仍要同房,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而引誘你們。 我說這話是出於容忍,不是命令。 我願眾人像我一樣;但是各人都有來自 神的恩賜,一個是這樣,一個是那樣。

我對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,他們若能維持獨身像我一樣就好。 但他們若不能自制,就應該嫁娶,與其慾火攻心,倒不如結婚為妙。

10 至於那已經嫁娶的,我吩咐他們—其實不是我,而是主吩咐的:妻子不可離開丈夫, 11 若是離開了,不可再嫁,不然要跟丈夫復和;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。

12 我對其餘的人說—是我,不是主說—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,妻子也情願和他一起生活,他就不可離棄妻子。 13 妻子有不信的丈夫,丈夫也情願和她一起生活,她就不可離棄丈夫。 14 因為不信的丈夫會因着妻子成了聖潔;不信的妻子也會因着丈夫[a]成了聖潔。不然,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,但現在他們是聖潔的。 15 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開,就由他離開吧!無論是弟兄是姊妹,遇着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。 神召你們原是要你們和睦。 16 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?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?

照蒙召時的身份生活

17 無論如何,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恩賜和 神所召各人的情況生活。我在各教會裏都是這樣規定的。 18 有人受割禮後才蒙召,他就不必除去割禮的記號。有人未受割禮前蒙召,他就不必受割禮。 19 受割禮算不了甚麼,不受割禮也算不了甚麼,只要謹守 神的誡命就是了。 20 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份,要守住這身份。 21 你是作奴隸時蒙召的嗎?不要介意;若能獲得自由,就爭取自由更好。 22 因為,蒙主呼召的奴僕是主所釋放的人;蒙主呼召的自由之人是基督的奴僕。 23 你們是重價買來的;不要作人的奴僕。 24 弟兄們,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份,要在 神面前守住這身份。

未婚和寡居

25 關於未婚女子,我沒有主的命令,但我既蒙主憐憫、作為一個可信靠的人,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。 26 因現今的艱難,據我看來,人不如安於現狀。 27 你已經有了妻子,就不要求擺脫;你還沒有妻子,就不要想娶妻。 28 你若娶妻,並不是犯罪;未婚女子若出嫁,也不是犯罪。然而,這等人會遭受肉身上的苦難,我寧願你們免受這苦難。

29 弟兄們,我是說:時候不多了。從此以後,那有妻子的,要像沒有一樣; 30 哀哭的,不像在哀哭;快樂的,不像在快樂;購買的,像一無所得; 31 享受這世界的,不像在享受這世界;因為這世界的局面將要過去了。

32 我願你們一無掛慮。沒有結婚的是為主的事掛慮,想怎樣令主喜悅; 33 結了婚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,想怎樣讓妻子喜悅, 34 於是,他就分心了。沒有結婚的和未婚的女子是為主的事掛慮,為要身體和心靈都聖潔;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,想怎樣讓丈夫喜悅。 35 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,不是要限制你們,而是要你們做合宜的事,得以不分心地對主忠誠。

36 若有人認為自己待他的女兒[b]不合宜,女兒也過了適婚年齡[c],他可以隨意處理,不算有罪,讓兩人結婚就是了。 37 倘若有人心裏堅定,沒有不得已的事,並且由得自己作主,心裏又決定了不讓女兒結婚[d],這樣做也好。 38 這樣看來,讓自己的女兒結婚[e]固然是好,不讓她結婚更好。

39 丈夫活着的時候,妻子是受約束的;丈夫若長眠了,妻子就自由了,可以隨意再嫁,只是要嫁給主裏面的人。 40 然而,按我的意見,她若能守節就更有福氣。我想我自己也有 神的靈的感動。

Footnotes

  1. 7.14 「丈夫」:原文直譯「弟兄」。
  2. 7.36 「女兒」或譯「未婚妻」。
  3. 7.36 「女兒…適婚年齡」或譯「女兒也過了年齡,應該結婚」;又或譯「對未婚妻有強烈的慾望」。
  4. 7.37 「不讓女兒結婚」或譯「不跟未婚妻結婚」。
  5. 7.38 「讓…結婚」或譯「跟自己的未婚妻結婚」。